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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明确开办幼儿园至少需要7个部门进行审批
发布时间:2016.01.0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联合多部门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申办程序。据悉,开办一个幼儿园,至少需要教育、机构编制、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七个部门审批。
  按照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要登记注册,否则不得举办。《办法》中明确,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申办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房屋证明、办园资产来源及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其中,申办报告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情况、办园性质、招生对象、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设餐、全日制不设餐、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等。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联合办园的申办者,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提交筹设情况报告、学前教育机构章程等相关材料,还要提供举办者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须提供风险承诺证明。
  学前教育机构按照办园水平一般分为示范性幼儿园、一类幼儿园、二类幼儿园、三类幼儿园。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其评估定类,并视其办园情况作类别晋升或降低处理。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原登记机关,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幼儿安置方案和教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经核准后,由登记机关监督实施,收回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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