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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01.0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省长令第27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2005年省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厅3部门下发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2015年12月,省教育厅、编办、公安厅、民政厅、卫计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以下简称《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一、修订的必要性

  1.适应学前教育形势发展需要。国家和省对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作出了新规定。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教育厅等8部门《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鲁教基字[2011]7号)及省政府《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省政府令272号)等政策法规的下发,对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对未经注册擅自举办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停办学前教育机构,要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2.规范学前教育管理的需要。登记注册是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合法地位,纳入学前教育规范管理的必要途径。目前,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无证幼儿园,需要依法对其进行注册和监管;需要增加一些新的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其监管职责;为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管理,需要增加一些新的内容等。

  3.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需要。《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是2005年省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厅联合下发。在试行多年以后,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机构反馈意见进行修订,下发规范性文件。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将“审批注册”改为“登记注册”。《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省政府《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规定,“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为保持国家和省行政法规的一致性,将文件标题由《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修改为《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将《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改为《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其内容也做相应修改。

  (二)增加了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4个部门。教育部门负责审查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资格,办法《登记注册合格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材料;县级公安部门负责出具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民政部门负责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企业法人登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学前教育机构涵盖面有所变化。由原来的学前教育机构(含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亲子园等)改变为学前教育机构即含幼儿园,不包含学前班、托儿所、亲子园等机构。

  (四)增加了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公示、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等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情况和年检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实行统一标识;对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其评估定类,并视其办园水平的提升和下降作晋升和降低类别处理;以县为主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管理制度,对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五)增加了对违规学前教育机构的处罚措施。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要求,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擅自招生的、拒绝年检或拒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擅自停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擅自变更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性质和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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